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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,电子烟发展趋势、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求

人气浏览: (1197) 发布时间: [2022-11-07]
        电子烟未来的发展趋势
        随着10月1日电子烟行业实施《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》及11月1日起征收消费税,水果味早已全面下架,目前在售卖的只限新国标烟草口味。最近据零售终端反馈,零售量下滑高达90%,销量明显下滑,说明目前电子烟行业已经进入寒冬期。 
        由于禁止果味,征收消费税,虽然销量下滑,但是价格却在上升,悦刻、柚子、魔笛、小野等品牌的烟具及烟弹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。其中,悦刻的四款烟具批发价涨幅从32.83%至95.3%不等,建议零售价涨幅从33.52%至97.49%不等。此前售价99元的烟弹,有零售商涨至129元。禁止水果味与零售价上涨,零售终端店铺承受双重负荷,步履维艰。 
        行业洗牌已经正式开始,部分中小品牌商与制造厂商或将逐渐退出市场,对于头部品牌来说,反倒有利于巩固优势地位,能度过这个寒冬期,能坚持下去,未来可能会更好。 
        长期来看,新规定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,但当下,能坚持走下去,才能雨后见彩虹。 
        全球电子烟的制造基地在中国,但是消费市场却主要在欧美等海外国家,国内电子烟消费占比不到全球的8%,所以,当下寒冬期,走出去,或许是另一条出路。 
       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加强电子烟监管的重大决定,严格落实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>的决定》精神,指导服务电子烟市场主体逐步适应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(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)、《电子烟》强制性国家标准(GB 41700-2022)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求,给予符合条件电子烟市场主体充足时间做好行政许可相关事宜准备、进行产品合规性设计、完成产品改造等各项工作,国家烟草专卖局合理设置了电子烟监管过渡期。过渡期内,各项监管工作平稳有序、协调顺畅,为推动电子烟市场逐步实现依法监管,电子烟产业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打下了良好基础。 
        为持续推动电子烟法治化规范化治理,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,规范电子烟产业运行,有效处理过渡期内相关遗留问题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 
          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 

        (一)2022年10月1日起,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及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子烟》强制性国家标准、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、雾化物生产企业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、电子烟批发企业、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。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,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,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、随附物流单证。 


        (二)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《电子烟》强制性国家标准和《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》(国烟办〔2022〕64号)。不在中国境内销售、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,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;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,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,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。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,从事出口业务的,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。 
        (三)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,依法加强市场监管,不断改进政务服务,持续推动电子烟治理法治化规范化。依法接受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、批发企业、零售主体许可证的申请,并按照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有关规定和办事须知进行办理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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